武进新闻网讯(蒋楠 记者 徐培舒)共同还款人拖欠他人劳务款,是否可以只偿还欠款一部分?近日,经开区法院执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。
2015年,李某、马某雇用黄某从事劳务工作,当年11月30日,李某、马某向黄某出具结账单,共结欠劳务费1.58万元。然而,劳务款拖欠3年多迟迟没有消息,今年1月15日,黄某无奈起诉至经开区法院,4月15日,法院依法判决李某、马某支付黄某劳动报酬1.58万元。一审判决生效后,李某、马某仍未履行义务,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、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,并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查控了两个被执行人的财产。根据查控结果,李某名下存款能够负担全部拖欠款项,马某名下存款仅有600余元。而李某只愿意偿还劳务款的三分之一,申请执行人黄某对此表示坚决不同意。
执行人员耐心地向李某阐明法律,告知其根据生效判决,李某、马某为共同还款人,都有义务归还所拖欠的劳务款,李某如不履行全部义务,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一听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不仅生意受影响,出行也受到许多限制,李某立即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。今年10月15日,黄某终于领到了被拖欠多年的劳务款。
法官提醒,共同还款人是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,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。某一共同还款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后,可以向其他共同还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内部约定主张权利,因此,本案中,李某可另行向马某主张权利。
经开区法院执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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